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变更姓名的有关规定: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 “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4、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5、变更收养关系的;6、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
二、变更姓名的现实情况: 公民变更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改变的,改名字带来的弊端和麻烦太多了,所以公安审批很严格,而且现在户口信息微机联网,改名字需要县区级公安机关以上部门批准。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难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办了身份证,别的证件也需要变更,很麻烦。 材料要求
姓名变更
1、本人或父母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相关法规: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除本规范有关条款规定外,应提供如下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证或医院出生登记情况的抄件、学籍卡或教育学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学生证、毕业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保险证、驾驶证、村(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的档案抄件和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国外居留的翻译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前款所列的材料清单,责任区(社区)民警要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所提供材料的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和选择,特别是受理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时,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严格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伪,审查其变更更正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等,必要时经办民警还要对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 未满7周岁的儿童要求变更姓名的,应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凭其父母的申请报告当场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中电脑无法录入的疑难偏僻字,可予以变更。内勤民警可根据申请人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核查字典和电脑录入情况后给予办理,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和姓名。
第六十条 在校生要求变更姓名的,如果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不相符的,可参照学籍姓名,办理户籍姓名的变更手续(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派出所责任区(社区)民警可凭父母或本人的申请报告、学籍卡复印件(必须得到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确认和盖章,并且是目前所在级别的学籍卡)、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予以受理,经审查属实签署意见后到户籍室办理变更登记;学籍姓名与户口登记姓名相符的,必须有充分的姓名变更理由,并征得所在学校及县教委学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六十一条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少)教、妇教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以及受过治安拘留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如果受上述处罚的姓名与“常表”姓名不相符,而实际用名是受处罚的姓名,可变更“常表”的姓名;反之,应在“常表”增加别名;如果“常表”姓名与受处罚的姓名不相符,而当事人没有申请变更的,派出所应通知当事人办理姓名变更或增加别名手续(如当事人拒不办理的,派出所也要根据有关材料和程序予以增加别名),使“常表”姓名与受上述处罚的姓名相一致,便于日后查考。
第六十二条 公民要求变更姓氏,未满18周岁的,应由父母协商一致,并写好协议书;年满18周岁的,由本人决定。
变更姓氏必须有确实充分的变更理由,并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审批后方可变更。对少数民族成分姓氏变更的申请,更要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改名字能改姓.16岁以前需要父母认可.请派出所所长提交申请表.写明改名原因. (原因很重要)
有关公民姓名权的法律条文
更改姓名是公民的自由。当然,在这里所说的是更改在户口簿上注册的姓名。这样才名 正言顺,有法律效力。更改后,原名备案,新名即为真实姓名。好的名字便得到最大的肯定。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 -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第99条第(一)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我国宪法还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写入序言中。(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1)还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改名是你的自由。不过,如若改姓,需由父母双方同时出具同意子女改姓的声明,否则不予更改。以父母姓氏合并起来作为子女姓氏的,国家只承认单姓,既姓名的第一个字。但国家已承认的少数复姓除外。比如:(1)有一男孩,其父姓刘,其母姓杜,其父为其子起名刘杜龙或刘杜建业,这里的刘杜合起来就只算一个字,而刘杜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七个;(2)其父姓端木(无论男孩的母亲姓什么,都不能再把其父母的姓合在一起作为其子的姓),为其子起名端木建业,则端木便算是两个字,其后的“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六个。女孩同理。
总知,不论是两种中的那种形式,“姓名”总字数不得超过八个,对所用文字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