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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姐算命

一、她算喜欢我吗

呵呵,我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资格回答你的问题。

听了你的故事我想说几句。我是女生,我认为她这么一而再再而三的拒绝你应该是不喜欢你吧,或者说还没有真的喜欢上你。

女生都这样的,对于自己不喜欢的追求者会拒绝,但是同时又会很在意追求自己的那个人的所作所为。也就是很喜欢被别人爱护。

一旦发现喜欢自己的人又有别的女孩绝对会心里很舒服,表现的很在意。 别灰心,如果她还没有另一半你就还有希望。

加油吧!希望你们可以在一起!真正的爱情是需要努力和真诚的。你可不要三心二意啊,我喜欢执着和专一的男生。

二、一天,A小姐在一家著名的酒店里死亡

首先针对自杀与他杀的可能性给出自己的分析:

尸体表情呈平和的状态,说明A小姐是在正常使用熏香的过程中毫不知觉地中毒身亡,毒药属于一种非刺激性毒药。假设A小姐是自杀的话,第一、在自杀过程中会对对自己造成绝望的原因加以回忆,换句话说就是伴随悲伤、愤怒或者痛苦,这种表情应该会在死后遗留;第二,正如自杀的起因是对生活和社会的绝望,绝望所能导致的常规现象是对现实生活的生无可恋状态,同理一个具有自杀欲望的人,首先不可能有外出旅游的想法(从下方得知的条件),当然将事实理解作“希望通过旅游释怀情感,但途中仍旧郁结难舒从而选择自杀”的说法,不过这一说辞会随A小姐到前台领取香薰的行为中被攻破,香薰的作用为:舒心养颜,放松减压,说明A小姐的目的是使用香薰对自己所承受的压力进行舒缓,以达到安稳入睡的目的,如果A小姐企图自杀,还特别在死之前使用可能会对自杀决定造成影响香薰,不是很奇怪么?而且A小姐要在外自杀的话,根本不可能会邀约同伴。

综上所述,表情呈现的状态,以及不符合自杀者的行为逻辑能够确认A小姐属于他杀。

杀人手法:才开封的香薰不可能含毒,却又死于含毒的香气之中的话,凶器应该是香薰灯——将液体状的毒药或者粉末状的毒药涂抹在香薰灯的灯罩内侧或外侧,随着香薰灯的打开时间而温度上升,当到达一定温度时,这种液体状或粉末状的毒药应该会会发蒸发现象,从而与漂浮在空气的香薰气味混合在一起,被死者吸入,最终导致死亡。

凶手:出场人数不包括A小姐在内总计3人。依次是:尸检官、女服务员和她一起旅游的同伴。死后才抵达事发现场的尸检官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女服务员具备作案条件,至于作案动机则可归结于他的见财起意或者被雇凶杀人,不过可能性不大;不过真正的凶手果然还是他的同伴啊,其原因如下:1、与受到打击而情绪不稳的死者一同旅游,如果两者为同性,那么两者应该住在酒店的同一个房间内,在有前车之鉴(即已经进行过自杀未遂的事实前提下),作为同伴事发时不在现场对其情绪进行安抚于理不合;而真正原因是实现抹在香薰灯罩沿的毒药一旦混入空气的话,自己也将一同殒命;另外,不作为案件第一发现人的话,从逻辑角度上受怀疑的可能性会降低;

2、熟悉A小姐的生活习惯,应该说和死者生前来往密切,并深受信赖。结合以上的前提,作为临时室友的A小姐的同伴在确认A小姐会使用香薰的情况下将毒药涂抹香薰灯的罩沿上,并在A小姐开打香薰灯之前借口离开。

作为真正凶器的毒药,无论是液状还是粉末状,相信在A小姐的同伴在涂抹在香薰灯罩沿上是,会在衣服、手指、旅行包等地方发现痕迹。当然,毒药的包装也可能在这些地方发现。不过最坏的情况是B小姐在涂毒完离开借故离开酒店时一起扔在了外面。

至于动机,打蛋的猜测一下,八成是狗血的三角恋吧。

三、一天,A小姐在一家著名的酒店里死亡警察验尸时发现A小姐是中毒而

首先针对自杀与他杀的可能性给出自己的分析:尸体表情呈平和的状态,说明A小姐是在正常使用熏香的过程中毫不知觉地中毒身亡,毒药属于一种非刺激性毒药。

假设A小姐是自杀的话,第一、在自杀过程中会对对自己造成绝望的原因加以回忆,换句话说就是伴随悲伤、愤怒或者痛苦,这种表情应该会在死后遗留;第二,正如自杀的起因是对生活和社会的绝望,绝望所能导致的常规现象是对现实生活的生无可恋状态,同理一个具有自杀欲望的人,首先不可能有外出旅游的想法(从下方得知的条件),当然将事实理解作“希望通过旅游释怀情感,但途中仍旧郁结难舒从而选择自杀”的说法,不过这一说辞会随A小姐到前台领取香薰的行为中被攻破,香薰的作用为:舒心养颜,放松减压,说明A小姐的目的是使用香薰对自己所承受的压力进行舒缓,以达到安稳入睡的目的,如果A小姐企图自杀,还特别在死之前使用可能会对自杀决定造成影响香薰,不是很奇怪么?而且A小姐要在外自杀的话,根本不可能会邀约同伴。 综上所述,表情呈现的状态,以及不符合自杀者的行为逻辑能够确认A小姐属于他杀。

杀人手法:才开封的香薰不可能含毒,却又死于含毒的香气之中的话,凶器应该是香薰灯——将液体状的毒药或者粉末状的毒药涂抹在香薰灯的灯罩内侧或外侧,随着香薰灯的打开时间而温度上升,当到达一定温度时,这种液体状或粉末状的毒药应该会会发蒸发现象,从而与漂浮在空气的香薰气味混合在一起,被死者吸入,最终导致死亡。 凶手:出场人数不包括A小姐在内总计3人。

依次是:尸检官、女服务员和她一起旅游的同伴。死后才抵达事发现场的尸检官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女服务员具备作案条件,至于作案动机则可归结于他的见财起意或者被雇凶杀人,不过可能性不大;不过真正的凶手果然还是他的同伴啊,其原因如下:1、与受到打击而情绪不稳的死者一同旅游,如果两者为同性,那么两者应该住在酒店的同一个房间内,在有前车之鉴(即已经进行过自杀未遂的事实前提下),作为同伴事发时不在现场对其情绪进行安抚于理不合;而真正原因是实现抹在香薰灯罩沿的毒药一旦混入空气的话,自己也将一同殒命;另外,不作为案件第一发现人的话,从逻辑角度上受怀疑的可能性会降低;2、熟悉A小姐的生活习惯,应该说和死者生前来往密切,并深受信赖。

结合以上的前提,作为临时室友的A小姐的同伴在确认A小姐会使用香薰的情况下将毒药涂抹香薰灯的罩沿上,并在A小姐开打香薰灯之前借口离开。作为真正凶器的毒药,无论是液状还是粉末状,相信在A小姐的同伴在涂抹在香薰灯罩沿上是,会在衣服、手指、旅行包等地方发现痕迹。

当然,毒药的包装也可能在这些地方发现。不过最坏的情况是B小姐在涂毒完离开借故离开酒店时一起扔在了外面。

至于动机,打蛋的猜测一下,八成是狗血的三角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