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里,女性一直都是男性附属品一样的存在,且随着父权制和夫权制的更加完备,女性的社会地位日益边缘化,在父兄、丈夫面前多数处于卑幼的位置,在家从父,出嫁从夫,没有独立的人格。
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财产权利,自然只能依附于娘家或者婆家,毕竟在传统观念里,人们都认为家业是男丁来承担继承的,女孩儿是要泼出去的水,只需要给点嫁妆就行。
女性要想继承家庭财产的大头,就只能有一个特定的条件,那就是——娘家没兄弟,娘家是“户绝之家”,但是,就这点儿继承权,也还要看女性处于什么朝代,生在唐朝、宋朝还好,要是生在明朝、清朝,就只能祈祷自己的运气了。
注意:本文只涉及女性和娘家财产,不涉及婆家财产。
01,唐朝以前的女性继承权唐代以前的周、秦、魏、晋、南北朝,在法律上都没有对女性继承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存在女性继承财产的事实。
在战国后期,财产继承从身份继承中剥离后,就从由继承人嫡子集中管理的同居共财模式,转变成不分嫡庶诸子均分析产模式,开始为女性享有财产继承权奠定基础。
从出土的秦律看,秦律是鼓励妻子告发有罪丈夫的,当犯了罪的丈夫被抄没家产时,属于妻子的奴婢、衣物、器皿,是可以获得保留的,这条律令就说明了秦朝女性是可以拥有自己的私财的。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ying)臣妾,衣器当收不当收,不当收。”(《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到了西汉,诸子均分制度得到正式确立,甚至女儿也会因丈夫的权势,获得均分娘家财产的机会。
比如卓文君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其父卓王孙不赞成她和司马相如的婚事,但爱女心切的老父亲,依旧给闺女准备了丰厚奢侈的嫁妆,甚至在司马相如显贵后,让闺女和儿子均分家产。
在这提醒一下,卓文君可并不是西汉的特例哦,西汉女性的继承权,的的确确属于三代以后至清朝的最高光时刻,因为在特定条件下,女性不但能够继承家业,还能够继承爵位,这个会另外开文讲述,本文侧重点在唐宋。
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而厚分与其女财,与男等同。(《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到了魏晋南北朝,由于战乱频频,礼教束缚变得相对薄弱,相比后世,女性能够享受更多自由权。
贵族女性能够获得封号,能得到食邑以及钱财的赏赐,还能拥有自己的府邸;普通人家的女性也能靠从事家庭手工纺织,承担起养家的重任;北朝女性还有上战场杀敌卫国的机会。
虽然没有相关律法规定,但史料中有确凿事例,那时候的户绝之家,即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可以继承全部家产。
等进入唐朝后,女性们的财产继承权,才首次在法律上被明确,这对封建时代来说,的确是一种进步。
02,唐朝女性的继承权唐朝属于封建王朝的成熟期,法律发展较之前代更为严密成熟,唐人以《户令》为中心,由《唐律疏议》、《名例律》、《户婚律》组成的相关律令,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正是唐律明确规定了女性的继承权。
就像诸子在律法上有嫡子、嫡子同母弟、庶子等专业的术语称呼一样,女性在律法上也有专业术语,就是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
在室女就是指还没有出嫁的女儿;出嫁女是指已经嫁人的女儿;归宗女则是指嫁人后又因各种原因回到娘家的女儿,不同的身份享有不同的继承权。
一般来说,在有男丁的家庭中,女性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只能在出嫁时从父兄那里获取一份嫁妆。父母在,由父母准备,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也要把在室女的嫁妆除出来然后再兄弟均分,且嫁妆数量控制在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众所周知,女性的嫁妆由父母准备和由兄嫂准备,区别还是很大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嫁妆数量都是要大于聘财的,但女性在遭遇父母亡故时,获得的嫁妆却只能是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那就可想而知她的嫁妆数量,大概是很难超过男方的聘财了,所以,嫡庶神教们别再迷信古代女性的嫁妆都有多丰厚了,不是每个当爹的都是卓王孙。
当然,如果家里是有爵位食邑的贵族阶层,女性能够继承的份额就大于嫁妆了,不管是姑姑还是姐妹,只要是在室女,都可以得到男丁所得食邑份额的三分之一。
从资料可以看出,虽然唐朝女性没资格继承爵位的封号,但是,还是可以享受爵位带来的待遇——食封。
当然,也存在土豪爹有钱给闺女女婿的现象,比如善于敛财的节度使王锷,就曾给每个儿子分万贯,每个女婿分千贯,这就属于特例了,不能代表唐朝多数女性能和兄弟分产。
那么,女性在什么时候能获得更多的财产继承呢?
那就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娘家没有兄弟的时候。换句话说,就是女性的娘家是户绝之家,即民间俗语说的“绝户头”,家里只有女儿没有儿子。
这时候,女性就能根据不同的身份,来继承不同份额的家庭财产,其中,在室女能够继承的最多,除去父母丧葬费以外的全部财产,都由在室女继承。
家里有爵位食邑的,在没有男丁的情况下,在室女就只能继承男丁应得份额的一半食封,且这一半的总量还是定量不变的,不管在室女有几个,都只能在这一半食封里均分,自然是人越多,能够获得的份额越少。
而出嫁女在户绝的情况下,能够继承的财产份额就不如在室女了,她只能继承部分而不是全部,且还有特定条件,就是必须在父母生前有尽孝道,如果该女在出嫁后对娘家不闻不问,是没资格继承娘家这部分财产的。
为什么出嫁女不能和在室女一样,继承娘家的全部财产呢?
那是因为,在古人眼中,嫁出去的闺女就是泼出去的水,你出嫁了就是婆家的人了,就不属于娘家的人,而在室女还属于家庭内部成员;再说,出嫁女在出嫁时就已经获得过嫁妆,那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嘛,所以,出嫁女不能和在室女一样继承娘家的全部财产。
对归宗女的继承权,唐朝并没有规定,其实就连出嫁女的继承权,也是到了唐文宗开成元年(836)七月初五才确定的。不过,从宋朝《刑统》照抄唐律的情况看,唐朝的归宗女大概和在室女的权利差不多。
当然,如果这个户绝家庭连女儿都没有,那财产就只能按照血缘远近顺序,让近亲来继承;如果连近亲都没有,那就入官咯!
03,北宋女性的继承权宋朝继承唐朝,且在女性继承权的法律法规方面,比唐朝的规定更为具体和细密,不但在律法上补充了归宗女的继承权利,还确立有男丁的家庭的女性继承权,并不仅限于嫁妆。
当然,这个嫁妆额外的财产继承,北宋是没有的,到了南宋才有,北宋还是沿用唐律,有男丁的家庭,女性只有兄弟聘财一半的嫁妆份额,而没有其他额外的财产继承。
关于户绝之家的女性继承,有点复杂,还是把北宋、南宋分开讲的好,这样可以进行对比,先说北宋:
①只有在室女:
参见前面唐律,家产全部由在室女继承。
②在室女、归宗女和出嫁女共存:
全部财产由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如果家产有千贯以上的,可以给出嫁女一分。
③归宗女和出嫁女共存:
归宗女继承三分之二,出嫁女继承剩余三分之一的一半,不满二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
④只有出嫁女:
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超过三百贯以上,给三分之一,最高至二千贯封顶,超过二千贯的,要临时奏报裁定增加给予。
⑤只有归宗女:
不管是夫亡无子回娘家,还是和离、义绝乃至被丈夫休回家的弃妇,都属于归宗女,归宗女有两种继承方式:
⑤-1归宗前娘家就户绝:
继承全部财产的一半。
⑤-2归宗后娘家才户绝:
此时归宗女的权利就等同于在室女了,可以继承全部,参见在室女继承权。
⑥只有出嫁的亲姑姐妹侄女:
天圣元年(1023)八月二十八规定,户绝之家如果没有在室女、出嫁女,就给出嫁的亲姑姑、姐妹、侄女分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给户主同居三年以上的赘婿、义子、随母继子。
如果姑姑姐妹侄女也没有,就全由同居三年以上者继承。如果没有同居三年以上或者没有同居晚辈亲属,就由近亲继承。
04,南宋女性的继承权到了南宋,不但女性的继承份额和北宋稍有不同,同时还确立户绝之家可以立嗣的制度,立嗣制度对明清的影响非常大。
南宋比北宋更进步的一点是,法律规定就算有男丁的情况下,女性也同样可以和兄弟分产,不再只有嫁妆份额,且有两种分法:
其一,在父母亡故后,儿女析产,儿子继承三分之二,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嫁妆份额就在这三分之一中了。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
其二,在析分家产时,未娶的男丁要额外给聘财,在室的姑姑姐妹以及归宗女要给嫁妆,未嫁的在室女则要另外别给财产,不过,这个财产数额不能超过嫁妆数额。
殊不思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在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立继有据不为户絶)
在户绝的情况下,女性继承也和北宋大有不同:
①只有在室女:
按照子承父分法,家产一分为二,在室女一半,另一半入官,参照唐朝和北宋,全由在室女继承的情况看,南宋的女性继承权已经开始有所萎缩。
在室女依子承父分法给半,余一半本合没官。(《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桩物法)
②在室女和归宗女共存:
就按“女合得男之半”的原则分配,在室女相当于男丁,继承三分之二,归宗女相当于女性,继承三分之一。归宗女的继承权也在萎缩,官方理由是归宗女出嫁时曾获得过一份嫁妆份额了。
又法:诸户絶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4立继有据不为户絶)
③在室女和过继的嗣子共存:
这种情况又有不同的分法,因为宋朝的过继分为立继和命继,户主亡故后由妻子选择的过继子叫立继;户主夫妻亡故后由近亲长辈选择的过继子叫命继,立继和命继的财产继承权可是有很大差别的。
③-1只有立继子:
立继子是户主妻子所选,等同亲生子,所以,可以继承全部家产,如果有在室女,参考前边子女析产方案。
③-2只有命继子:
命继子不是户主夫妻生前选择,就只能继承家产的三分之一,至三千贯封顶,其余入官。
③-3在室女和命继子共存:
在室女继承四分之三,命继子继承四分之一。
③-4在室女、归宗女和命继子共存:
前两者继承五分之四,这五分之四中,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二,归宗女继承三分之一;命继子继承五分之一。
④只有出嫁女:
继承全部家产的三分之一,其余入官。出嫁女超过两个以上的,全部家产的三分之二均分,剩下三分之一入官。
⑤只有归宗女:
只能继承在室女二分之一的一半——四分之一,剩余的四分之三减一半继承,另一半入官。
通过北宋和南宋的比较,就能看出来,随着立嗣制度的确立,女性的继承权开始逐渐下降萎缩,这当然不是一个好现象,另外就是,户绝家产入官的现象多起来。
05,元明清三朝女性的继承权在蒙古元朝,在室女仍然可以继承户绝之家的财产。如果父母亡故时,女孩在十岁以下,就先交付亲属代为抚养,等到十五岁时,官府会把代管的财产全部归还给在室女。
到了明朝后,随着朱元璋承认奸生子也有继承权后,更进一步的威胁到女性的继承权,再随着明朝强制过继立嗣制度的确立,女性继承权空间更加被压缩削弱,就只剩下那点可怜的嫁妆份额。
《大明令》规定,户绝之家必须立嗣,如果真的没有同宗可以立嗣,才允许亲生女继承户绝财产,没有女儿继承的,财产就入官。
相比唐、宋对女性继承财产的规定,明朝这种强制立嗣的做法,显然是变相的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这也说明了明朝女性的生存空间,比之前代更加令人窒息。
但是吧,如果非要给明朝户绝财产继承规定找出优点来,那就是明朝没有给女性区别身份,无所谓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在没有立嗣的情况下,都可以继承全部财产,这也算是一点进步吧!
当然,通过明朝的司法案例可知,在实践中,明朝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户主死后,由女婿办理丧事后,宗族又来为户主立嗣争产。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官府通常都会兼顾人情,酌情处理,让办理丧葬的女婿和嗣子均分户绝之家的财产。
你早干嘛去了?人家当女婿的都把事办完了,你们来摘桃子?怎么也得给女婿点好处的。
到了清朝,清承明制,《大清律》又照搬《大明律》,在户绝财产继承上,和明朝一样,也是强制立嗣,剥夺户绝家女孩的继承权,只有在没有合适立嗣人选时,才由户绝者的亲女继承。
如果是有男丁的正常家庭,女孩也只有一份嫁妆份额,比如乾隆年间的一份分家单记载,某家的全部田产折银64280两,六个儿子分家时,还有两个妹妹在室,就专门留出1840两作为她们的嫁妆,各得920两,剩下的就由六兄弟平分,人均10406两。
很多人喜欢拿满洲旗人女性的地位来说事,那是满洲重小姑的风俗,并不能代表清朝其他民族女性的地位。
因为旗人女儿要参加选秀,被选上了进宫,说不定就成了孝恭、孝圣,光耀门楣,就算没选上,也能获得一些赏赐,所以,满洲旗人女性被称为姑奶奶,很受家人的抬举,这都是汉人女性比不了的。
旗人在室女甚至可以和嗣子一起分产,《宗人府堂稿来文》就有案例:父无嗣过继贵宝承祧,庶母王氏将四百两租银按五股均分,分给长女、次女、三女、并过继子贵宝、及祭祀,各得租银八十两。
这,也是汉人享受不到的权力,所以,不要拿满洲旗人女来代表清朝整体女性。
06,猴格说通过对封建女性继承权的梳理,可以清晰的看出,女性的继承权及社会地位,真的是每况愈下啊!
汉魏时代,三纲五常开始确立,女性就开始被束缚,自由空间开始变窄。随着战乱频起,礼法也随之被削弱,虽然世人陷入动乱离散的苦痛,但在精神上却得到一定的解放,同样的,相比后世,女性们受到的束缚也更少,她们可以享受到更多的行动自由,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过很多智慧卓越的女性。
进入封建时代的成熟期唐朝后,立法更为完备,开始明确规定女性的继承权,然后北宋沿用,补充归宗女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补充立嗣制度,让继承法更细密。
等到了封建集权的巅峰——明清两朝时,不管是社会地位还是财产继承上,女性都处于有史以来最低的位置,别说出嫁前地位不如兄弟们,就连宗族过继来的儿子都不如,也是可悲啊!
但是,不管是说明清还是道唐宋,他们都是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在那些各种钳制女性精神觉醒的条条框框下,女性要想获得继承权,就只能在娘家没兄弟的时候才能实现。
所以,别总是拿几个女性特例来代表封建时代的广大女性了,不是每个女性都能生在贵族,不是每个女性的爹都是卓王孙,不是每个女性都能嫁给门当户对相敬如宾的丈夫。
封建女性的地位真没有小说电视剧歪歪的那么高,要想女性地位高,还是要看今朝啊!如果非要在唐宋明清里面拔大个,那只能选择唐朝和宋朝吧,对女性相对还宽容点。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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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孙普阳《汉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探究》、郭蓉《东晋南朝妇女民事法律地位探析》、魏京燕《唐宋女性财产继承制度探研》、郭东旭《宋代财产继承法初探》、贺昭艳《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研究》、马高洁《明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吴黎黎《清代妇女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图片内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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