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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命民事法律关系

1. 法硕的一道民法单选题

如果这个题是这样的:甲有偿给乙算命没有算准,乙要求退钱,乙的依据应该是下列哪一项()

A 违约

B 不当得利

C 非民事法律关系

D 违反公序良俗

那么,我同意你的选择:B 不当得利 。

分析:第一,甲乙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应该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像这种现象我们一般认为是封建迷信活动。有些地方甚至采取强力措施进行取缔。既然合同无效,也就无所谓违约问题。A项错误。

第二,甲取得金钱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B正确。

第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像这种现象应该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应该属于民事法律关系。C项不选。

第四,算命收钱这种现象在很多地方恰恰不是违反公序良俗,而正是那些地区的习俗。就像结婚看吉日一样。即便是看错了,也很少有人再去索回金钱。总之,算命现象与地方习俗并不必然违反。D项不选。

2. 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个人习惯,所以在第一题中,基本已将案情及处理结果、原因写明,故在第二题、第三题中,关于分析部分些的较少。望理解。

第一题: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目中涉及以下法律关系:

1. 张三和李四达成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及本案中李四因家中有急事将牛交予张三保管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张三和王五的合同行为。张三为无权处分人,就合同效力来看,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如果除无权处分外,合同不存在其他瑕疵,合同有效。至于是否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则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三向王五说明情况,王五系恶意第三人,二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条件,故,不论合同还是物权行为,均不发生效力。

3. 李四向张三主张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关系。由于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所有权,且由于张三并非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故李四不能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向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依据侵权法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4. 若该牛还在王五手中,王五系请求之时的无权占有人(因该人得到该牛的占有之时并无法律上正当之权利来源,故为无权占有人,且系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李四可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若该牛于李四请求之时已灭失抑或王五丧失对该牛之占有,由于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向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题

李四可向张三、王五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张三与王五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共同侵权,故应对李四承担连带责任,李四可向二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题

1. 若牛还在王五占有之中,依据《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由王五返还该牛于李四。

2. 若该牛灭失,则由张三、王五向李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若该牛已灭失,根据占有原理及《物权法》第244条之规定,由王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五系恶意占有人,在无权占有的情形下,恶意占有人对该动产货不动产的损毁、灭失不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事实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吗

没有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什么含义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

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

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

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 (急)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

1,腾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2,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的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当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3,腾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请求女子偿付。因为他是为了她的利益而遭受损失。4,、腾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腾某偿付。因为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腾某的损失可以向受益人追偿

5,腾某不能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因为他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不能索取报酬。6,腾某不应赔偿女子衣服损失。原因同上。

6.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法律是一种规范人行为的规范.

个人的行为是构成社会的基础,社会关系与调整它的法律不能混同.

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说人身和财产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之后才形成为一种法律关系.

举个例子:甲和乙买卖电脑就是买卖关系很简单的社会关系.

甲要交钱乙要交货就是经过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买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谴责性评价.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