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为何改判 从一审死刑到终审死缓,备受关注的刘涌案积聚了太多的新闻要素。
作为媒体,我们有责任弄清的是,改判的法律依据和关键因素,究竟是什么 本刊记者/刘志明(发自沈阳) 2003年8月16日早晨,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的扈艳像往常一样,去报箱取家里订阅的报纸。 甫一展开,一则新闻跃入眼帘:刘涌终审被判死缓! 扈艳一下子就傻了,瘫坐在沙发上。
“影响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我万万没有想到刘涌竟能活命。”扈说。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当中,扈艳也许是受到伤害最为严重的当事人之一。她的丈夫王永学,四年前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等人殴打致死。
2002年4月,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扈艳因不服民事赔偿判决,提起上诉。一年了,她每天都在关注事态的发展,等待最后的判决。
最后的判决 8月的沈阳,喧嚣依然。 又是刘涌。
这个貌似孱弱的人,已如影随形地在沈阳人心里牵扯了三年。终审判决一下,使他像案发时候一样,再一次击中沈阳城数百万民众的心。
8月15日中午,终审的宣判地选择在距沈阳市数十公里外的铁岭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当天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戒备森严,法庭中挤满了人,他们多是被告家属。
辽宁省高级法院负责人宣读了终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的刘涌被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第二被告宋健飞被判处死刑。
之后,铁岭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宣布了死刑执行命令。宋健飞当即被押赴法场执行枪决。
刘涌则留下了一条命。 这位律师说在宣判前他根本不知道宣判结果,很多人还让他作判断。
他的判断是,刘涌必死无疑。“但万万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这几乎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记者手头的辽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终审判决维持了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等人做出的定罪部分以及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的量刑部分。改变的是,终审判决撤消了一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
而一审判决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死刑。 二审对这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认定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刘涌的“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各项罪名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刘涌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数罪并罚的各项罪名的判决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三年。
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对于刘涌的命运而言,先后两次判决对他的“故意伤害罪”的不同认定,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 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刘涌“故意伤害”的对象,就是扈艳的丈夫王永学。
2001年7月31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涌等人作出的“铁市检刑诉(2001)第54号”起诉书,指控刘涌: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一个叫程健的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程健、吴静明、董铁岩、李凯等人先后“窜”至沈阳市和平区南市农贸大厅,程健派一个叫做徐景岩的领董铁岩上楼指认了经营“云雾山”烟的业主王永学。
嗣后,在农贸大厅二楼,李凯、宋健飞等人对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因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心包堵塞而死亡。 本刊记者调查获知,这是目前已知刘涌种种“劣迹”中惟一一个牵涉命案的事件。
刘涌的辩护律师之一、有“中国刑事第一律师”之誉的田文昌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称,在刘涌所有的罪名当中,可以让刘涌判处死刑的,就是“伤人致死”这一条,“这是个核心问题”。 足见对“伤人致死”的认定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分量。
按田文昌律师的理解,这个“核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刘涌有没有“指使”宋健飞等去打人。如果“指使”了,就是参与其中;如果没有指使,罪责则不在刘涌。
2002年4月铁岭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永学的死与刘涌有直接相关,是刘涌指使他人对王“故意伤害”。 刑讯逼供? 本刊记者在沈阳调查时得知,还有一个使局面发生转变的关键因素是:在对刘涌等人的侦察起诉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没有对刘实施刑讯逼供。
庭审中,刘涌的辩护律师提出,在律师会见当事人和在法庭上的时候,刘涌等人均反映,侦察人员有严重而又普遍的刑讯行为。 多数被告当庭翻供。
刘涌的另一辩护律师,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佟林告诉本刊记者,一审所认定的起诉事实都是根据被告在侦察阶段的口供相互印证得来的。在一审判决书中,“被告人的供述”之类的字眼先后被引用了49次。
佟认为一审判决的主要定案依据是被告的口供。 在刘涌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刘涌的辩护律师一再向法庭强调刑讯逼供的可能。
佟林说:“这个案子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口供,而口供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三点: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只有具备了这三点,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佟林说,口供的来源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一旦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被推翻了,就失去。
刘勇贴吧(/f?kw=%C1%F5%D3%C2&fr=ala0)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筹办百佳连锁店时,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带人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5.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底,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
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6万元;送给局长凌德秀2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至1999年,送给马向东4万美金。
22.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5000美元。 23.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一部三星800手机、2万美元和3万元人民币等。
二、故意伤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一民警。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据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时代商报:刘涌案始末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
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 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情节和行为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
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参考资料:.cn/z/liuyong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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