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命是江湖术士骗人的把戏,千万不要相信它。
虽然算命是一门古老的玄学,但它缺乏完善而严谨的科学理论。
现社会上打着所谓“大师”幌子行骗的现象很常见,骗术五花八门、花样甚多。
悲剧就在于,通常缺少自信的人,比较会寻求算命的参考,结果却是碰到了骗子。
所以,每个人都该建立自己的自信,算命只是一种参考工具,不可能无所不能,盲目的相信正是迷信的根源。
面对这个社会,做任何事,只要用心,只要努力,命运就永远掌握在自己手里,就看你是否在激流中果断地挥楫。
看怎么算了。
如果起卦排盘,则是根据所起内容的时、势、事,配合用神、方位、五行相生相克的道理来说事情,如此看来,也应该算是客观的了。
但五形相衍的结果就是阐述可能存在的变化,因此,一些算命的结果都是模棱两可,成也说中,不成也说中。而对于求的人来说,算命有着执念,就希望通过这个得到确切的结果,所以就理解上会有偏执。
就比如,有人求财,得上上签,但却什么也不做,希望天上掉馅饼,试问:这可能吗?
因此,说算命骗人也是,说算命不骗人也成。看怎么看了,世上之事本就是是非非,相互混杂。
当然,有些算命的人本身就是骗子。
一定要注意网络刷信誉招兼职的,基本是骗人的。
3月31日,商务部公布的《商品流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显示,网购刷信誉、虚构信用评价等手段将违法。
“消费者在网购时会将商家的信用等级和商品评价作为考量,但可能这些评价或信誉度并不可靠,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刷信用’,这次征求意见稿将对该问题做出规定。”商务部法条司副司长陈福利称。
据商务部一位官员称,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向各部门、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专家等公开征求意见。
(摘自: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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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需要了解骗子行骗的原理。手机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软件为了方便支付,都设有“扫描二维码快速支付”功能,骗子有时生成一个令你向他付款的二维码,如果扫描并输入支付密码就会直接把钱转到骗子账户里。所以说骗子往往利用二维码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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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们应当如何预防呢?骗子往往会采用三种办法来诱导你扫描二维码并将钱转入他的账户中。第一,偷换二维码。我们在餐厅或超市里往往会看到一些快捷支付的二维码,骗子往往趁人不注意将自己的二维码覆盖贴上去,这样你就不知不觉地将钱打入骗子账户了。所以在付款时一定要与商家核对“收款人”一项,若正确无误方可支付;第二,骗子往往会直接通过网络发来二维码,如果你好奇扫描了,并且没有开“小额免密支付”,就直接把钱打入骗子账户了;第三,骗子往往用各种骗术来诱导你扫描并支付,比如说扫描之后名称是“1分钱换1000元现金”,但是金额不同,结果有人就看到名称输入密码,并将1000多元打入骗子账户里。
下面我们就来讲讲怎样做才能随心所欲扫描二维码且不会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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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需要关闭“小额免密支付”。看似很方便,其实安全隐患极大!如果开启后不小心扫描骗子二维码,且金额较小,就直接打钱到骗子账户了!撤销都撤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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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在扫描二维码时,提示输入支付密码,千万不要随便输入!如果确实是要转钱,一定要核实收款人是否认识,金额是否正确。只要做到这点,你就不需要见到二维码就绕着走啦!因为微信,支付宝在付款时为了安全都要输入密码确认身份后方可支付,你想想你输入了支付密码就是同意转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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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只要做到以上两点,并且提高防骗意识,就可以随心所欲扫描二维码而不至于被骗啦!
看你的二维码是不是损害别人利益!现在,只要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轻易的完成在线支付。
有的不法分子借此机会,通过偷换他人二维码的方式,将钱转到自己帐户里。比如:楼下小区超市抓了一个小偷,但是没有偷任何东西,他只是把店里支付的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一个月后结款才发现。
据说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已经默默在家收了70万元。顾客在整个过程中获得了相应的货品,不可能成为受害人,而商家提供了一定的货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价款,理应是受害人。
构成盗窃与诈骗最终的结果是产生财产占有的转移,不同的是盗窃的财产转移是违背占有人的意愿。诈骗核心的判断要点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欺骗的行为,受害人或者是对受害人的财产具有处分权限的人基于行为人这样一个行为,盗窃的行为可能包括使用欺骗的方法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仍然可以构成盗窃。
本案中的支付是基于买卖的合意,并不是基于行为人欺骗的一个行为。而构成盗窃的因素,刑法上的占有可以是事实上的支配,既包括物理上的支配,也可以是社会观念的可推知的支配状态。
举个简单的例子,路边的汽车、自行车是可以推断出其权利人,本案中只要商家给了货物,买家支付了货款,这个时候应该可以知道钱是属于商家所有的。我认为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行为是划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如果有就是诈骗罪;如果没有就是盗窃罪。
就本案而言,犯罪分子通过替换二维码获取顾客财务,顾客网络支付行为是具有处分意识的处分行为,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针对受害人,我也有不同的见解。
民事法律关系中店家与顾客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顾客在获得商品后具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虽然顾客支付了价款,但由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特定的店家,因此顾客的债务并没有消灭。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顾客的钱款始终未流向店家,而直接流向了犯罪嫌疑人的账户。
根据刑法理论界通说,钱款的占有即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获取的是顾客的钱款,故本案的被害人应为顾客。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只要该行为足以给被害人的认识造成偏差,并且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给付财物,便构成了诈骗行为。
本案中,更换二维码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认为该二维码为店家收款所用,并且基于该种认识而给付了钱款,完全符合欺诈行为的要求。本案中刑事犯罪对象是顾客的财物。
从本案来看,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具体物是顾客支付的货币,该货币通过顾客扫描二维码所获得。我认为,犯罪对象不是超市的财产,超市通过与顾客签订买卖合同,超市应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顾客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顾客却客观上并未履行,所以超市从未获得过对价。
“没有得到,就谈不上失去”,故超市的财物不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本案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评析案件事实,顾客作为财产(电子货币)所有者,通过自己扫描二维码的操作,作出发送支付指令的行为,心甘情愿的将财产(电子货币)交付给行为人。
为什么?因为顾客误认为行为人的电子账户是超市的电子账户。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错误认识?是因为行为人采用了“偷梁换柱”的方式,即虚构该二维码属于超市的方式,让顾客产生了误认。
虚构事实,产生误认是原因,处分财物是结果,符合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本案犯罪客观方面不是实施盗窃行为。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财物属于他人的合法占有即可。结合本案事实,对于行为人更换二维码的行为,我认为不能认定为盗窃行为。
因为财物在此时并没有取得,即便这种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对于顾客扫描二维码支付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顾客的控制,这种失控状态是顾客主动自愿的“拱手相让”的有权处分,而非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导致。
所以本案未完全落入刑法分则对于盗窃罪的条文规定,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分子通过替换二维码获取顾客财务,顾客网络支付行为是具有处分意识的处分行为,因此偷换二维码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报警。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报警电话都是110,不会是其他的号码。报警后,虽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还有万一的机会。
2、长点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要牢记这句古语:“吃一堑,长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特别是像网k络h刷t单,网a络a兼a职之类的骗局。
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让善良的无辜之人不再上当受骗。
4、需要强调的是,不要相信网络黑客什么的会给你找回钱财,全部都是先收你费,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骗钱财的,往往是另一个骗局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