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为的其他行为。
联系: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都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区别: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②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④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扩展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我国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吸收了许多德国与苏联的立法经验。“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中对其定义如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以下简称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的规定不同于大多数国家。
之所以在立法时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法律行为特征是因为,当时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前苏联关于法律行为之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
而事实行为则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因而法律对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概括中也并不考虑不同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 因此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构成事实行为。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有效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并非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发生法律后果。而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因此,产生法定后果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意定后果的法律事实两者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力是基于法律对表意人“意思自决”价值认许的结果。其他非法律行为所产生之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本身”价值的考虑。
3、法律行为本质不在于事实的构成,而在于意思的表示。 而事实行为相反。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主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效果的非法定性决定的。在法制史角度看,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早期交易只存在即时交付情况。
而法律行为观念仅仅是在意思表示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之时才逐渐形成。只有在商品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才产生了交易活动中约定(诺成)行为与实际履行行为相分离的要求。
也才形成了“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这一观点。正如梅因所说:“罗马法上契约观念的成熟是经过‘要式交易行为’到‘诺成契约行为’的一系列转变后最终完成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事行为:即公民、法人互相之间的行为,如买卖、运输、承包、加工、招工、劳务、赠与、收养、继承等一切行为。
法律行为:受法律约束保护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约束保护的各种民事活动。
经过这简略的解释,我们就可以理解严谨的解释了,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如:建筑公司承建某市一座大桥,合同中约定了图纸、材质、造价、工期,违约责任等一切细节,双方法人签字后,这就形成了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1、二者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
2、二者都需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二)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