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以下几类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建议谨慎决定是否参与竞买: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法院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四、购房成本风险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
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首先,介绍一下房屋拍卖的流程1、拍卖前,查封房屋2、拍卖前,评估房屋3、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⑴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⑵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⑶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4、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5、第三次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6、变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7、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价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
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其次,介绍房地产拍卖的注意事项了解清楚拍卖房屋的所有税费。
拍卖房屋的付款方式如何?通常都要求一次性付款,而且付款时间比较紧。房屋是否包括装修及家具家电,奚律师代理过的拍卖案件中,有分开拍卖的。
房屋是否有人居住使用?居住的是什么人?是否可以清退?如何清退?房屋是否有户口?房屋是否有注册公司?房屋是否是凶宅?房屋的风水如何?有些人比较在乎。奚律师代理的拍卖案件中,遇到过一套房屋,前后三位房东,都很倒霉。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漏水等。房屋的相邻关系如何?房屋有无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房屋有拖欠工程款?中介介绍的拍卖房源,中介费如何处理?主要的法律依据: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10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05年7月8日通过,《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沪高法[2005]211号2010年8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2012年8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2013年6月28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房地产拍卖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13〕49号2015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14年12月2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