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什么待遇,主要是荣誉性的,颁发传承人证书。有些地方有些地方性的规定,如云南:
扶助生活困难的“非遗”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中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必须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这意味着,非遗传承人享受终身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中国截至2013年底,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含“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已达30个,也是目前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
2001年通过的:昆曲;2003年通过的:古琴艺术;2005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2009年通过的:中国蚕桑丝织技艺、福建南音、南京云锦、安徽宣纸、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格萨尔》史诗、浙江龙泉青瓷、青海热贡艺术、藏戏、新疆《玛纳斯》、蒙古族呼麦、甘肃花儿、西安鼓乐、朝鲜族农乐舞、书法、篆刻、剪纸、雕版印刷、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端午节、妈祖信俗;2010年通过的:京剧、中医针灸。2011年通过的:皮影戏。2013年通过的:珠算。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9年列入的: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2010年列入的:新疆的麦西热甫、福建的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以及中国活字印刷术。2011年列入的:赫哲族伊玛堪说唱。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算职称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掌握者,对其身份的认定将能实现民族记忆、民族优秀文化的延续与传播。不同历史时期带来的发展环境亦不相同,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发生着变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的加快,因保护理念的失误常常造成严重的保护性破坏,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护环节较为薄弱。各级政府或者其他保护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常取代真正的传承人进行传承内容上的变换,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严重的外部损坏。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极其必要,同时也需促使各级政府和保护团体认识到传承人的意义,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的原因
我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经济,在文化建设方面较为缓慢,并且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制度的一部分。因国家及民众淡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相关保护制度的不健全,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遭遇困难的生活处境。就目前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断层现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力量薄弱,不能很好的延续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例如民间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不具备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收取学徒时不能有较强的吸引力;传统的中医类技艺因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西医的盛行,几乎淡出人们的视野。而新的一代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只关注外面的世界,对原有的生活方式虽有保存并延续的构想,但因各种阻碍将放弃实现的机会,转而寻求外面的生活;或者对原有生活方式产生怀疑、厌恶的情绪,放弃追求传统技艺的延续与进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真正认定之后将会给其一定的补助以及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的发展。
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时需依据相应的流程进行调查,结合调查数据对符合传承人认定标准的代表性人物评定,最终将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一步确认核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调查内容较为宽泛,
国家政策法规并未明确认定标准,因而各级地方法规应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传承人调查、认定项目与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有效应用。例如云南省地方法规确定调查对象后,首先调查其个人基本资料,例如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再调查其所传承的项目、技艺以及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该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其所保存的实物具体情况,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以及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状况,并将调查结果详细记录,借助调查结果对传承人有整体的认识。
而在传承人方面则需配合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多样,在对其进行身份认定时无法形成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损失。因而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传承人身份认定时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弥补规章制度的缺陷进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亦需自觉上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或者推荐,有效利用国家政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政策。在对传承人身份认定之后还需将之公布于众,以便社会公众对其监督并检验传承人身份。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没有完善之前,细化传承人认定标准和确定各个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则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传承人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包括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目前制定和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没有对传承人下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对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可将传承人定义为:各族人民当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熟悉文化空间的民间文化代表人。而传承单位则是传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团化,具体就是指坚持开展和举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文化活动的代表单位和团体。
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也有很多的共同点,本文为了叙述方便,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将二者统称为传承人。二、传承人的认定 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步骤,只有确定了传承人,才能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承传下去,而认定传承人首先要依据法规对其进行相关调查,通过调查对符合传承人标准的代表人进行评定,然后列入《名录》对其进行确认。
对传承人的调查内容非常广泛,但法律规范只规定了可以申请命名传承人的条件,而且条件过于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规中规定要“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规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并没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规规定了要“熟练掌握”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掌握的程度,何为熟练很难评定。法规中多提到传承人的认定是在“一定的区域内” ,但这个区域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根据行政区划还是依据自然地域,法规没有明确,依据行政区划划分利于政府对传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上的连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整体文化,依据自然地域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连续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区如果不分开容易导致责任不明,主体之间相互推委,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另外,对“掌握和保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认定为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以“物”为载体,只要物不损坏丢失文化就不会消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以“人”为载体,虽然实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拥有实物不应作为决定评定传承人的条件,不能因为今天实物在他手里,他就是传承人,明天他把实物送给了另一个人,而那个人就成了传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应该针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制定详细的传承人调查、认定的项目和标准,并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这一方面云南省的地方法规做的相对完善。在确定了调查对象以后,首先要调查其个人最基本的资料,包括姓名、艺名、性别、地址、职业、信仰、受教育情况等等,然后要调查他所传承的项目、技艺和当地地方文化的关系,以及他的这个项目在文化社区、行业中的地位,或者所保存的实物的具体情况和地位,文化活动举行的日期、地点及涉及的范围和规模。
另外还要调查和搜集传承人的相关作品,传承人对所传承的项目的创新与发展,将调查结果系统地进行记录,通过调查对传承人的情况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而传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地提供个人的相关资料,为后面的认定工作作好准备。在掌握了传承人的资料以后,要对传承人的情况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传承人的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传承人的认定暂时无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且依据目前的资料和实践确定了标准的话,很容易将暂时没有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规定在标准以外,这无疑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时要依据各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自己的标准,在制度没有完善的时候用法规和规章弥补制度的不足,然后再通过法律来确定已完善的制度。
在认定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以要把好关口,不能完全凭着自己的喜好确定传承人,那样容易将本不是传承人的误认为为传承人,也会将本应进入《名录》的传承人遗漏掉。而作为传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发现其所传承的项目的时候,要及时提出申请或进行推荐,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另外,在政府或者专家确定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以后,还应该有一定时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对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布,并收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相关人士的对其进行监督,检验认定的传承人是否真的能够代表相关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对传承人保护的责任分配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公约中分为三类:第一是国家,第二是国际组织,第三是个人、群体和非政府组织。
而针对我国国内的基本情况,《办法》规定保护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传承人,笔者认为应该存在以下三类主体:第一是政府,第二是传承人,第三是专家。依此类推,对传承人的保。
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必须符合如下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