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合院是封闭式的住宅,对外只有一个街门,关起门来自成天地,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非常适合独家居住。院内,四面房子都向院落方向开门,一家人在里面和和美美,其乐融融。
由于院落宽敞,可在院内植树栽花,饲鸟养鱼,叠石造景。居住者不仅享有舒适的住房,还可分享大自然赐予的一片美好天地。中型和小型四合院一般是普通居民的住所,大四合则是府邸、官衙用房。中小四合院一般是北房三间,一明两暗或者两明一暗,东西厢房各两间,南房三间。卧砖到顶,起脊瓦房。可居一家三辈,祖辈居正房,晚辈居厢房,南房用作书房或客厅。院内铺砖墁甬道,连接各处房门,各屋前均有台阶。大门两扇,黑漆油饰,门上有黄铜门钹一对,两则贴有对联。
遗产分配,应先遵从遗嘱,如无遗嘱,按一下顺序分配。
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在世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如何分配问题,任何人也没有权利擅自分配在世老人的财产。
在世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可以视老人的意愿交由老人的儿子共同或任一人打理。至于老人的财产在老人百年后将成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老人的小儿子有正式工作,仍然具有继承权。老人的大儿子无权独吞老人的全部财产。
否则,老人的小儿子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析产并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