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20年6月,好处就是符合规范要求。这种设计属于一种理论上的设计,现在是写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坏处是在现实中几乎行不通。因为人们为了私密性,都会把连廊封堵住,从而失去了其应有意义。从我们的国情来看,这种设计理念是没有什么益处的。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这是保证着火时居民门的安全。只要超过十八层的楼房都必须有连廊,没有连廊的楼房通常都低于十八层。
扩展资料:
现代建筑学的定义,连廊是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体系的一种,它一般指两幢或几幢高层建筑之间由架空连接体相互连接,以满足建筑造型及使用功能的要求。连接体即连廊。其跨度有几米长,也有几十米长。连廊沿建筑物竖向有布置一个的,也有布置几个的。连廊设置一方面出于建筑功能上的要求,它可以方便两塔楼之间的联系。
同时连体具有良好的采光效果和广阔的视野而可以用做观光走廊或休闲咖啡厅等;另一方面,由于连廊的设置,可以使建筑外观上更具特色,并能营造出一种更加和谐的建筑氛围。此外,还有消防连廊,起到安全通道的作用,对防火要求很高,必须全部用防火材料制作,连廊的作用不容小视,有时会成为生命通道。
一般是在楼层高度超过30m且无第2条疏散通道而设置的。
基本上是在13层或者14层开始起的。
扩展资料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参考资料:连廊-搜狗百科
没有的,高层住宅消防连廊的门平时处于常闭状态,但不等于是锁闭。一般来说,公共区域的门分为常开和常闭两种,消防用的一般处于常闭状态,就是为了在发生火灾时避免浓烟和火势蔓延,但这个门是不能锁闭的。
一般是在楼层高度超过30m且无第2条疏散通道而设置的。
基本上是在13层或者14层开始起的。
扩展资料
高层住宅消防连廊注意事项: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违反消防法了。可以向物业或者消防部门举报。
根据《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封闭消防连廊的危害:
消防连廊是多数高层住宅的必备设施,如果一栋高层住宅超过两个单元,那么就需要在18 层以上建设连接两个单元的消防连廊。
当高层住宅发生火灾,居民又一时无法通过楼梯下楼时,住户可以通过消防连廊,从已经过火的这一侧单元,逃到楼体另一侧的另一个单元,相当于为业主们建立起一个在楼体外围的逃生通道。如果消防连廊被封闭,居民又无法通过楼梯下楼逃生,就有被困的风险。
扩展资料
举报部门
消防法规定消防机关和派出所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可以打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电话举报。
《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当采用消防连廊做第二出口时应每单元每层设置。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扩展资料:
防火和防烟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