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害怕房屋“不吉利”拒付房款被诉至法院关于影响个人运势的楼房风水化解,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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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某向被告刘某某出售了一套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因刘某某未按购房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而被韩某某诉至法院。刘某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相关文书后,主张案涉房屋“死过人”,住在里面不吉利,害怕影响自己的运势和生活,逐单方停止了交易行为。同时还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与韩某某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要求韩某某退还预付房款、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查明,2021年4月,刘某某因结婚所需,通过房屋中介以42.8万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得房屋一套,达成购房协议当天,刘某某即向韩某某支付了10.8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韩某某也将房屋交付刘某某居住使用。2021年9月,刘某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系韩某某父亲生前所有,其父于2021年1月因非正常死亡于房中三天后才被发现。刘某某得知有人曾死于该房屋,认为房屋“不吉利”,感觉上当受骗,逐停止了剩余房款的支付并搬离该房屋。
对于刘某某提出的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说法,本院法官调取了公安处警记录,其中并没有记载出现关于影响个人运势的楼房风水化解他杀或者自杀的恶性事件,而是初步判定为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与大众观念中的“不吉利”不是同一概念。考虑到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生活,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生老病死的事件,如果“生老病死”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在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均系生活的正常范围。秉持这个原则,法官积极撮合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阐述虽然房屋内确有人死亡,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无相关尸检报告,故无法证明该人员死亡原因,而民间对“不吉利”的定义各种各样,都仅仅停留在各自的理解范围,很难成为合同撤销或者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还是要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是常态,不应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在听了法官的劝解之后,被告同意与原告握手言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潇湘晨报综合息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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