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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常将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诸葛批八字软件破解版的诗“读书万卷不读律诸葛批八字软件破解版,致君尧舜知无术”,作为苏轼乃至中国古代士大夫鄙薄法律的证据,这一理解稍显简单化。实际上,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而且中国古代大部分士大夫也认为,无论是从政为官,还是治学修身,都需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有的还有较深的法学素养。但受制于大环境,律学是不大受重视的学问,官员们也不大尊重法制,甚至公然法外用刑而不以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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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读书亦读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

(不限于官场人士)

的共同主张。从一些间接记载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不错。但另一方面,律学始终是不大被看重的学问,苏轼诗中反映出的不以为然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诸葛批八字软件破解版了当时社会的部分真实。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淡漠,士大夫对儒家经典的学习多较为自觉,即使是刑名官员也多具有较深的儒学功底。

此外,一方面是因为“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有关。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都认为,“吏事”和“文章”、律令和儒学的地位是有高下贵贱之分的,吏事和律令刻薄寡恩,是法家之术;文章和儒学则仁慈深远,是先王之道。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上才逐渐重视法律,法学才逐渐成为热门专业。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制和人权,那更是后来的事情了。但中国古代士大夫关于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对今天也有启发。

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张群,由苏轼的这句戏言开始谈起,重新梳理了中国各个朝代和士大夫们对于法律的观念和态度,为诸葛批八字软件破解版我们讲述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以及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演变史。文章选自《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刊发。

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读书万卷不读律”?

撰文丨张群

整合 | 吴鑫

北宋著名文学家、诗人苏轼曾有一句“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

(一作终)

无术”的诗,流传甚广,常被作为苏轼乃至中国古代读书人鄙薄法律的证据。

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此诗乃“苏氏于

(王)

安石之新法,概以为非,故并此讥之,而究非通论也”。近代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也以这句话为据,断言苏轼“对于此道

(指法律)

全是外行”。

这些意见从字面上看不无道理,但稍显简单化,苏轼的本意并非如此,中国古代读书人对法律的态度也远比这一句话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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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中国法律史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张生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5月版。

苏轼的本意和实际

根据《乌台诗话》记载,该诗背景大略如下:“是时朝廷新兴律学,

(苏)

轼意非之。以为法律不足以致君于尧舜,今时又专用法律忘记诗书,故言我读万卷书不读法律,盖闻法律之中无致尧舜之术也。” 苏轼还因此遭到御史舒亶的弹劾:“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

(苏轼)

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不难发现,这很大程度上只是苏轼在诗歌中的文学表达,反映了他对朝廷过于强调法律的选人用人政策的不满,并不表示他认为法律不重要。

事实上,苏轼本人重视法律在施政中的作用,个人也勤于学习并熟悉法律。例如在讨论商旅出境问题上,苏轼熟练征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熙宁编敕》、《元祐编敕》等有关规定,主张加强商旅出境贸易管制。在高丽使者买书问题上,苏轼持反对态度,他不仅熟练征引有关编敕为自己背书,还针对支持派援引《国朝会要》为据

(淳化四年、大中祥符九年、天禧五年均曾赐高丽《史记》等书)

指出,“事诚无害,虽无例亦可;若有其害,虽例不可用也”,并从法理角度指出,“《会要》之为书,朝廷以备检阅,非如《编敕》一一皆当施行也”。在讨论五谷力胜税钱问题上,苏轼更广引《天圣附令》、《元丰令》、《元祐敕》等法规文件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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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

有法律史学者曾引用苏轼关于五谷力胜税钱问题的这篇劄子,高度肯定苏轼提出的“以法活人”主张

(即依据法律、法令减轻民间疾苦)

,并评论说:“熟悉法典敕令,本是宋代地方官员为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值得玩味的是,苏轼从忧国忧民的悲愤意识出发,把法令的贯彻落实到减轻民间疾苦上,这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的法律素养及人文情怀,也同时说明了忧患意识、法律观念与立法从政的密切关系。”认为苏轼在这方面,算“一个典型的代表人物”。这一评论是比较准确的。这也应是苏轼政绩比较突出、受到广泛肯定的重要原因。

概言之,苏轼对法律的实际态度远非诗句看起来的那么反感,反而是积极学习的。但后人对此的解读却多流于形式,未能认真探究其真意,有的则根本不在乎苏轼本意何在。当然,根源还是在对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认识上存在分歧。

元代:读书亦读律

大概因为同代人熟悉苏轼写诗的背景,理解其意图,不致产生重大误会,宋人似乎没有专门评论此诗用意的。下面主要看一下元、明、清时期诸人对此诗的解读,以及对读书读律的看法,从中管窥中国古人对法律的态度。

元人大多认为,国家治理和个人治学应当既读诗书又读律,二者都很重要。表现在言论上,就是读律与读书相提并论。元代杨维桢引用该诗说:“苏子之所感论者,岂诬我哉诸葛批八字软件破解版!”并声称元朝就是这样做的:“以儒道理天下,士往往由科第入官,凡谳一狱、断一刑,稽经援史,与时制相参,未有吏不通经、儒不识律者也。”揭傒斯提出:“夫文以制治,武以定乱,法律以辅治,财用以立国,皆君子之事所当学者。”朱德润提出:“读书所以知天下之有道,读律所以识朝廷之有法。士之出处穷达,夫古今事势,非道无以统体,非法无以辅治,于斯咸依焉。”甚至官方科举考试还以此为题:“或言读书不读律者,盖有所讥。及其释经辄引律文,岂文章之士于律亦不废欤?”

元人诗歌中也多类似表达。例如:“俗吏固不可,腐儒良足嗤。明经先植本,读律贵知时。”“近曾读律知名例,早事通经识孝慈。”“读经还读律,为吏本为儒。”“读书复读律,才比百炼钢。”“君家有子为时出,且喜读书兼读律。”早年读律如五经,案头夜照练囊萤。”“高人读律仍读书,白头在堂辞我归。”“读书读律已称贤,孝友尤闻远迩传。”“读书万卷更读律,掉头不肯为萧曹。”

元人的这种看法,虽然也强调读书,但和唐宋更为重视读书的观念明显有一定距离。这可能和元代国家治理思想和价值导向有关。元代鉴于宋代尚文“迂而固”之弊,改行“左儒而右吏”政策,强调“以法律治天下”,不重视儒学,甚至一度废除科举,因而起用了较多刀笔吏出身的官员,“所与共治出刀笔吏十九”。元朝政府还明确提出,“吾儒事诗书,安用法律”者,“有司所不取”。故,普通人对读律的看法较为正面。

明清:居官不可不读律

明清时期,多视此诗为苏轼讥讽之言,不可当真,认为苏轼本意还是赞成读律

(但似乎也无人认真去考察苏轼本人是否重视和学习法律)

,而且多借机正面提出和论证读律如何重要,特别是对居官从政之人。有些人虽然没有引用苏轼这句诗,提出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但强调读律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下面一并介绍,不再一一区分。

明初名臣、曾任监察御史的著名儒学人物薛瑄认为,熟读律令不仅有助于从政,还有助于律己:“为政以法律为师,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能熟读深考之,则有以酬应世务而不戾乎时宜。”明代中期名臣陆容曾任南京主事、兵部职方郎中、浙江参政等官,他根据亲身经历,得出与薛瑄相近的结论。其所著《菽园杂记》卷六引用苏轼诗后评论说:

此虽讥切时事之言,然律令一代典法,学者知此,未能律人,亦可律己,不可不读也。书言议事以制,而必曰典常作师。其不可偏废明矣。尝见文人中有等迂腐及浮薄者,往往指斥持法勤事之士,以为俗流,而于时制漫不之省。及其临事,误犯吏议,则无可释,而溺于亲爱者,顾以法司为刻,良可笑也。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六,中华书局,1985,第70页。)

陆容还在《菽园杂记》卷三记载某年轻官员因不读《皇明祖训》差点闯下杀头大祸的故事,认为不熟悉律例后果很严重,“非但诒笑于人而已”,主张“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

后生新进,议论政事,最宜慎重。盖经籍中所得者义理耳,祖宗旧章,朝廷新例,使或见之未真,知之未悉,万一所言乖谬,非但诒笑于人而已。尝记初登第后,闻数同年谈论都御史李公侃禁约娼妇事。或问:“何以使之改业不犯?”同年李钊云:“必黥刺其面,使无可欲,则自不为此矣。”众皆称善,予亦窃识之久矣。近得《皇明祖训》观之,首章有云:“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为之毛骨竦然。此议事以制,圣人不能不为学古入官者告,而本朝法制诸书,不可不遍观而博识也。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三,中华书局,1985,第33页。)

明代中期,正德辛巳年进士、曾任南京刑部主事的敖英不仅主张读律,还曾探讨“入仕途读律,当以何者为先?”的问题,认为“先读治己之律,若不能律己,而遂律人,难哉。如出入人罪、故禁故勘平人、决罚不如法、老幼不拷讯、凌辱军职之类,皆治己之律,宜书座右奉以周旋,不然吾恐巨室或议其后矣,不然吾恐当路或殿其课矣”。

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陆世仪引用薛瑄的话

(“凡国家礼文制度、法律条例之类,皆当熟读深考”)

评论说,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说明其熟悉和重视制度,而后世学者只知道形式主义地追随孔子谈论周代制度,却忽视现实法制的学习,可谓“不善学孔子者矣”

(“愚谓孔子动称周家法度,虽周公制作之善,亦从周故也。予每怪后儒学孔子亦动称周家法度,而于昭代之制则废而不讲,亦不善学孔子者矣。”)

还引用陆容的有关言论

(但似引用有误,参见上文)

,认为“居官而读律令,所谓入国问禁也”,学者不可以忽视律令之学:

昔陆文量公尝言国家当设宰相,及读律令,有“以后官员人等有妄言设立宰相者,满朝文武大臣一时执奏,将本犯凌迟处死”,不觉失色。因叹居官不可不读律令。今之学者,奈何忽诸?

([清]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岳麓书社,2004,第118页。)

明末清初著名理学家李顒也认为:“律令,最为知今之要。而今之学者,至有终其身未之闻者。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终无术,夫岂无谓而云然乎!”明末清初另外一位著名思想家顾炎武,没有明确提出应当读律,但从其批评科举考试拟判作弊的激烈态度看,他应该也是赞成的。

清代康熙年间刑部尚书姚文然公开表达“律学之不可不讲”的观点,写了许多法律文章,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刑政类选录其文七篇,是比较多的人之一。他还撰写有大批律学笔记,汇总题为《白云语录》。

乾隆年间状元出身的刑部侍郎钱维城明确反对读律无用论,尤其是因果之说。他说:“夫刑之关于治乱,大矣。”“自煦煦为仁者惑于果报之说,动言庭坚不祀,由于作士,绝口不敢谈,至以读书不读律,用为訾謷,岂不谬哉!”“律之为书,别嫌疑,明是非,其义同春秋,而三百三千,与礼教相出入。”“儒者平时鄙为不足道,一旦临民,其不以人命为草菅,也几希矣。”

清代后期著名官僚、学者梁章钜曾任军机章京、员外郎、知府、按察使、布政使、巡抚并兼署总督等官,行政经验相当丰富,还撰写多种著作传世。他不仅主张读律,还认为律、例都要读:“服官不能不读律,读律不能不读例,例分八字,则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之义,不可不先讲求也。”

清代后期著名文臣周寿昌曾任翰林编修、起居注官、实录馆纂修、侍读学士、户部左侍郎、内阁学士等官,多次扈从随侍皇帝。他认为,苏轼的诗是讥讽之言,“此因当日安石用商鞅之术,作新法以祸苍生,士大夫承其风旨,专习申、韩家言以干进。故东坡咏此讥之”,“其实律何可不读也?”接着引用上述陆世仪的话,批评其时学者轻视律学,视会典、律例为俗学的陈旧观念:“昔何休注春秋,率举汉律。郑君注三礼,亦举律说。此穷礼好古之则也。……今人于会典、通礼、律例等书视为俗学,不知所谓不俗者何学也。”

清末著名学者朱一新曾任内阁中书、翰林院编修、陕西道监察御史,他认为“儒者不可不读律,律意精深,俗吏乌乎知之?”

上述主张读律的明清诸人中,有当过中央和地方大员的资深官僚,也有只是作文字工作的皇帝身边的侍臣,还有讲学一辈子、没有怎么当过官的思想家,应该可以代表明清时期大部分士大夫的意见。

一般社会观念上,也多将读书与读律相提并论,特别是官场上,如清代江苏臬署大堂楹联:“读律即读书,愿凡事从天理讲求,勿以聪明矜独见;在官如在客,念平日所私心向往,肯将温饱负初衷。”某衙署楹联:“吏民莫作官长看,法律要与诗书通。”

在文学作品里,苏轼这句诗也已然成为一个符号,用来批评那些不通世事、不重实际、没有行政才干的官员和士子。如清末才女汪藕裳撰写的弹词《子虚记》中,牛抚台说:“好一个不通的宰相,真乃是读书万卷不读律了。”

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根源及局限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苏轼这句诗只是“一时戏言”,读书亦读律是中国古代许多有识之士

(不限于官场人士)

的共同主张。对官吏来说,熟悉律令是履职尽责的需要。对一般士大夫而言,律令也是其知识修养的一部分。前文已经梳理元明清时期的一些史料,这里再补充一些唐宋资料。例如唐人云:“评事不读律,博士不寻章。”就是针对武则天时封官过滥,许多司法官员不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所发。北宋欧阳修与士大夫接触,只谈吏事,不及文章,认为“文学止于润身,政事可以及物”,所谓吏事应该也包括法律。宋刘克庄自称:“宝庆初元,余有民社之寄。平生嗜好一切禁止,专习为吏。勤苦三年,邑无缺事。”

从一些间接记载看,中国古代士大夫的律学修养不错。如宋代周密《齐东野语》卷八《义绝合离》记载,陈振孙曾就一个义绝案例发表了很有见地的意见,而陈振孙是著名目录学著作《直斋书录解题》的作者,一位典型的信奉儒学的读书人。清代史学家钱大昕所撰《十驾斋养新录》,有多处涉及法律问题

(卷六《古律有荫减荫赎》、《加役流》、《断屠月禁杀日》、《碑碣石兽》、《居官避家讳》,卷七《折杖起于宋初》、《凌迟》,卷十三《唐律疏议》,卷十四《洗冤录》)

,资料援引广泛,遍及唐律、刑法志等,其中《凌迟》较之沈家本所述,不乏更为详尽之处。

但另一方面,律学始终是不大被看重的学问,苏轼诗中反映出的不以为然和牢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部分真实。元代有明显的鼓励读律政策,仍然“士之读律者亦鲜”,北京周边“郡县官吏贪污苟且,通知法律者少”,乃至有人自称“予一生读书不读律”。明末“士不读律”,科举考试拟判一场,公开作弊造假。薛瑄、陆世仪最主读律,但二人主要精力还是在儒学,前者“学一本程、朱”,后者“学笃守程朱”。直到清末,薛允升还感慨说:“士大夫辄高论义理,以法律为申韩之学,残忍刻薄,绝不寓目,岂知法律亦有出于义理者乎?此之不知,则其所谈之义理,亦可以想见矣。”

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是,相对于对律学的淡漠,士大夫对儒家经典的学习多较为自觉,即使是刑名官员也多具有较深的儒学功底,例如薛允升撰写的《唐明律合编》,频繁征引洪迈、顾炎武、钱大昕等的观点,显见对四部典籍之熟悉。有的刑名官员还有文史著作传世。清代著名绍兴师爷汪辉祖所著《元史本证》是考史作品,颇受赞誉,中华书局点校《元史》时还将其作为参考。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著有《诸史琐言》、《日南随笔》等“非刑律者又二十余种”,其经史造诣获著名文史学家张舜徽先生高度评价。

有些官吏因各种原因,年轻时以读律为主,但等生活安定或者晋升到一定职位后,都会再去研读儒家诗书,而且大多出于主动和自觉,舆论也对此予以好评。例如元代撰写《刑统赋释义》的梁彦举,“自童年即以吏事起身,至老而求诸经史,以文其律家之学”,故是书“不惟精于法家之律,而又明于儒者之经史也”。

还有多位官员有着类似经历,例如:“……于是改读律。已而又以法家少恩……尽弃故学,一意读六经,学为文章。”“……公退而读律。不二三年,条例及注释,问无不知。他日,又问生:我读律,知大纲矣。窃谓,刑法但能治罪恶之有迹者耳。假有情不可耐,而迹无可寻者,何以治之?生曰:圣人作《春秋》,不诛其人身。子能读《春秋》,则治心与迹,两俱不困矣!公复从人授《春秋》。”这些都生动显示了儒学和律学的不同地位,以及士大夫儒学、律学修养的差距。

这种态度、观念和言行,一方面是因为“无讼”的传统,律学没有活动空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一般读书人出于功利目的,没有学习法律的动力和兴趣。

另一方面与中国古代传统价值观有关。传统士大夫和官僚阶层大都认为,“吏事”和“文章”、律令和儒学的地位是有高下贵贱之分的,吏事和律令刻薄寡恩,是法家之术;文章和儒学则仁慈深远,是先王之道。例如唐人认为:“夫为国之体有四焉:一曰仁义,二曰礼制,三曰法令,四曰刑罚。仁义礼制,政之本也;法令刑罚,政之末也。”杜甫诗云:“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宋人认为:“圣人之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仁智不行,上下无信,是故刑之设也,盖国家不得已而用之。”司马光为相,更直言:“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则胥吏足矣。”“人君务明先王之道,而不习律令。”朱熹也认为:“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如。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远探其本也。”

这种价值观在对人才的评价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唐初宰相房玄龄、杜如晦“听受词讼,月不暇给”,唐太宗对此提出严厉批评,认为他们没有把精力放到作为一个宰相应该做的事情上

(“求访贤哲”)

。欧阳修对人的评语也以文章为贵、吏事为轻:“吏事不足污子,当以文章居台阁。”

即使最为重视律学的元代,亦不乏类似表达,如“书破万卷,何须读律以致君;文似六经,便合从今而修史。”“仁义礼乐,治之本也;法令刑罚,辅治者也。”“法律非不任也,任之以为辅治之具,非为治之本也。”“刑者辅治之具,非恃刑以为治者也。”“申、商之法,岂能加于周、孔之道!学儒不愈乎?”“天下亦岂有舍儒而可以为吏者?”“人之为人,惟孔夫子札萨克

(指《论语》一书)

不可违耳。”“札萨克,华言犹法律也。” 明人认为:“为治莫先于德教,辅治莫先于刑罚。”

明末清初顾炎武认为:“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批评“秦以任刀笔之吏而亡天下,此固已事之明验也”。又说“诸葛孔明开诚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无间言”,“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夺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最经典的论断则是清代四库馆臣所云:“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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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

在制度上,官方对学习儒家经典有强制性要求,属于“必修课”,例如汉代小吏亦须通经。唐代九流百家之士,“并附诸国学,而授之以经”。地方办学亦“非圣哲之书不得教授”。对读律则很少有这样普遍的强制性要求。

当然,更具指标性意义的是人才选拔制度。汉代尚无这样的限制,其时人才多出胥吏。但随后开始变化,唐代明确规定,科举考生出身“州县小吏”的,“虽艺文可采,勿举”。宋代“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金朝规定,律科举人必须通过儒学考试,“知教化之原”,才能获得功名:“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遇府、会试,委经义试官出题别试,与本科通定去留为宜。”元代由吏出身者,可至宰执、台谏,“故士皆乐为吏”,但实际上,人才选拔仍以擅“文章”者为最上等:“方是时,国家取士非一途,或以艺,或以资,或以功,或以法律,其最上者以文章荐,可立置馆阁。”“上之取士,先德行,次经学,次文艺,次政事。”

明初选官三途并用,其一为吏员

(另二为荐举、进士监生)

,著名循吏、苏州知府况钟即出身吏员

(“初以吏事尚书吕震,奇其才”)

。但更多的是限制,明太祖朱元璋时禁止吏员参加科举,“吏胥心术已坏,不许应试”,“凡选举,毋录吏卒之徒”。 明成祖朱棣时又禁止吏员当御史,“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常识,达识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明英宗时禁止吏员当郡守

(“吏员鲜有不急于利者”)

。这样的制度安排自很难指望律学受到重视。

最后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中国古代许多读书人认为居官修身均有必要读律,史书上也有相当丰富的秉公执法、大公无私的记载,但实践中,普遍不大尊重法制,更不乏公然法外用刑者。而这和当事人是否读律几乎没有什么相关性。如宋代号称重法慎罚,但据清代史学家赵翼统计,《宋史》中有七个地方官违法专杀的案例,其中六个涉及军法,情况紧急,不妨便宜处之,“用重典以儆凶顽”,但第七个案例不过是一位继子醉酒之后詈骂后母。而作出这一震惊宰相王安石决断的主角舒亶,不过是一名刚刚踏入仕途的年轻小吏

(临海尉)

。这也就难怪赵翼要批评宋代朝纲废弛:“舒亶以小吏而擅杀逆子,虽不悖于律,而事非军政,官非宪府,生杀专之,亦可见宋政之太弛也。”但此事并未影响舒亶仕途,反而让其进入高层视野,官运亨通,后来更成为弹劾苏轼的主要干将之一。赵翼的统计限于死刑,如果将范围扩大到一般违法处罚,则苏轼亦在其中。

前文说过苏轼重视法制,也熟悉法律,但苏轼也认为,必要时可以法外用刑。他在元丰元年

(1078)

《徐州上皇帝书》中,引用汉代丞相王嘉“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的话,认为宋代亦“郡守之威权”太轻,表现之一就是“欲督捕盗贼,法外求一钱以使人且不可得”,“盗贼凶人,情重而法轻者,守臣辄配流之,则使所在法司覆按其状,劾以失入”,认为“惴惴如此,何以得吏士死力而破奸人之党乎?”他建议“京东多盗之郡”,“皆慎择守臣,听法外处置强盗”,并且“颇赐缗钱,使得以布设耳目,蓄养爪牙”。

对此,苏轼并非说说而已,而是切实付诸行动。在杭州知州任上,他曾经一年之内三次法外用刑。

其一是元祐四年

(1089)

七月,杭州百姓颜章、颜益二人带领二百余人到知州衙门闹事。苏轼调查后发现,此二人之父颜巽乃第一等豪户,父子一向把持、操纵纳绢事务,此次闹事,就是针对苏轼的纳绢新政。本来州右司理院已“依法决讫”,但苏轼认为,二人“以匹夫之微,令行于众,举手一呼,数百人从之,欲以众多之势,胁制官吏,必欲今后常纳恶绢,不容臣等少革前弊,情理巨蠹,实难含忍”,决定“法外刺配”。判云:“颜章、颜益家傅凶狡,气盖乡闾。故能奋臂一呼,从者数百。欲以摇动长吏,胁制监官。蠹害之深,难从常法。”刺配本州牢城,并上报朝廷,“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其二是元祐四年十一月,浙江灾荒,社会不太稳定。苏轼鉴于“浙中奸民结为群党,兴贩私盐,急则为盗”,担心“饥馑之民,散流江海之上,群党愈众,或为深患”,请朝廷准许对于“应盗贼情理重者,及私盐结聚群党”,皆许“法外行遣”,等到情况好转之后再恢复常态

(“候丰熟日依旧”)

其三是元祐四年十一月,福建商人徐戬受高丽钱物,于杭州雕刻《华严经》并海舶载去交纳,事毕又载五名高丽僧人来杭。苏轼认为,“福建狡商,专擅交通高丽,引惹牟利,如徐戬者甚众”,“此风岂可滋长,若驯致其弊,敌国奸细,何所不至?”将徐戬枷送左司理院查办,并上书皇帝,“乞法外重行,以戒一路奸民猾商”。后奉圣旨,徐戬“特送千里外州、军编管”。

按照现代法理,在发生外敌入侵、社会动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可以允许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法律。因此,苏轼的上述观点不可简单地予以否定,而要具体分析。详言之,苏轼关于救灾可以法外施仁的观点应予以肯定,关于私盐犯的法外用刑也可以接受,但法外刺配闹事的颜章、颜益似无必要,因当时局势和肇事者均已控制;法外惩处福建商人徐戬亦显苛刻,其危害和影响似远无苏轼指称的那样严重,这只能从苏轼本人的外交观上去找原因了。事实上,“法外刺配”颜章、颜益一事很快就被苏轼的政敌贾易等人抓住,作为攻击他的一大罪状。苏轼被迫继续外任。

元祐八年,苏轼又因“法外支赏,令人告捕强恶贼人”,遭到台官弹劾

(“妄用颍州官钱”)

,但这次皇帝未予理睬。这大概也能反映世人的态度。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批评苏轼违法的贾易本人则根本不学法律。贾易担任常州司法参军

(考上进士之后的第一个职位)

期间,“自以儒者不闲法令,岁议狱,唯求合于人情,曰:人情所在,法亦在焉”。而史书亦赞美他“迄去,郡中称平”。这样一种对法律无用和无所谓的态度自不是个案和偶然,这或许就是限制中国古代法治和律学发展的民族心理基因。

总体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大多数人还是认为读诗书更重要、更精深、更高尚,读律则只是辅助性、工具性的,且格调不高。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社会上才逐渐重视法律,法学才逐渐成为热门专业。至于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尊重法治和人权,那更是后来的事情了。但中国古代士大夫关于读律的重要性,以及读律和读书关系的论述,颇有独到之处,对今天也有启发。

(作者张群,系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原文标题为“也谈’读书万卷不读律’——兼及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法律观”。文章选自《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刊发。)

整合丨吴鑫

作者 | 张群

编辑丨徐悦东

校对丨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