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诸元素间的作用主要包括:生、克、制、化、扶、抑、合、冲、刑、害。其中,发生在天干之间的有“生、克、制、化、扶、抑”六项;同时发生在天干和地支间的有“合、冲”两项;发生在地支间的有“刑、害”两项。
1、相生。即甲生丁,丁生戊,戊生辛,辛生壬,壬生乙,乙生丙,丙生己,己生庚,庚生癸,癸生甲。特点是阴阳属性相异,是一种事物向另一种事物转化的关系。
2、相克。即甲克戊,戊克壬,壬克丙,丙克庚,庚克甲;乙克己,己克癸,癸克丁,丁克辛。特点是阴阳属性相同,是一种事物取代另一种事物的关系。
3、相制。即通过相生来制服克我之物。如金能克木,但木能生火以克金;火能克金,但金能生水以克火;水能克火,但火能生土以克水;土能克水,但水能生木以克土;木能克土,但土能生金以克木。这是克制与反克制的循环,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生物链。
4、相化。即通过相生之物来化解相克,亦即通常所说的“通关”。如金克木有水则通关,它反映了事物的“贪生忘克”的基本属性。
5、相抑。即五行凡相生者必相抑。如,木生火,则火便要受到木的制约,木尽则火灭此为“木抑火”。其余乃火抑土,土抑金,金抑水,水抑木。
6、相扶。即引动。如水生木,则木能引动水,使本来安静的水“动”起来,由静态变成动态,此为“木扶水”。其余乃水扶金,金扶土,土扶火,火扶木。
7、相合。分“天干合”与“地支合”两种。
“天干合”为正合,反映了阴阳对立统一规律。既有“化解”的作用又有“化生”的作用。“化解”是将本来相克的五行变成不相克并达到和谐;“化生”是转化成另外一种新的物质。以“乙庚合化金”为例,庚为金,乙为木,二者属性相克,位置相对,阴阳相异,通过“相合”而构成了既对立又统一的“太极”并化生为新的物质——“金”。值得说明的是,此“金”已经不是原来的庚金了。天干合包括:甲己合化土,乙庚合化金,丙辛合化水,丁壬合化木,戊癸合化火。天干的“合”与“化”是无条件的,不象有的流派说的,天干合化需要有地支接引才行。我在实践中从不论什么需要地支接引的准确率丝毫没有受到影响。
“地支合”又分“地支六合”“地支三合”以及“地支三会”。“地支六合”,即“子与丑合”、“寅与亥合”“卯与戌合”“辰与酉合”、“巳与申合”、“午与未合”。各家均讲“合化”,但细究之下,由于“地支六合”根本不具备构成“太极”的条件,所以我在论命时只论其合而从不论其化。我的理解是,“地支六合”乃“联合”、“联盟”之义,其作用是使双方得到加强,但相合之后,双方的性质都没有改变。
比如“子与丑”合,会使“子”和“丑”的状态都得到加强,但相合之后,“子”还是“子”,“丑”仍然是“丑”。“地支三合”,即“申子辰合水局”、“亥卯未合木局”、“寅午戌合火局”、“巳酉三合金局”。乃“五行专气”之合。因为“申”为水初生的状态,“子”为水鼎盛的状态,“辰”为水返本还原的状态。因此三字缺一不可,“半合”之说,已入歧途。
“地支三会”,即“亥子丑会水”、“寅卯辰会木”、“巳午未会火”、“申酉戌会金”。乃“乘旺”之合。因此三字中须有一字为月支方可。
8、相冲。分“天干四冲”和“地支六冲”两种。“天干四冲”包括:甲与庚,乙与辛丙与壬,丁与癸,共四对;“地支六冲”包括:子与午,丑与未,寅与申,卯与酉,辰与戌,巳与亥,共六对。构成“相冲”的条件有二:⒈在太极图上处于对称的位置;⒉阴阳属性相同。故相冲又称“对冲”。
“相冲”的结果有“冲动”和“冲破”两种,主要由双方的旺衰决定。旺相逢冲论其变动,休囚逢冲则不仅要论其变动,更要论其是否被“冲破”。
“冲动”有三种形式:子午卯酉冲为“地域之冲”,主位置方面的移动;辰戌丑未冲为“职业之冲”,主职业方面的改变;寅申巳亥冲为“职地之冲”,既会发生职业方面的改变,也会发生位置方面的移动。
9、相刑。包括“子卯之刑”、“寅巳申三刑”和“戌丑未三刑”三种。“相刑”主牢狱伤灾。至于为什么会“相刑”,“相刑”之后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
“子卯之刑”即,子刑卯,卯刑子;无礼之刑。
“寅巳申三刑”即,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无恩之刑。
“未丑戌三刑”即,未刑丑,丑刑戌,戌刑未;恃势之刑。
10、相害。包括:子与未,丑与午,寅与巳,卯与辰,酉与戌,申与亥,共六对。“相害”即相互损害。
1、八字间的作用,首先是发生在“同柱”的那一对干支之间,即天干与其坐下的地支中的“藏干”之间。例如:某柱干支为“甲戌”,而地支“戌”中藏干为“戊、辛、丁”,那么干支间的作用存在着“甲与戊”、“甲与辛”、“甲与丁”三对矛盾,当我们论及“戌”这个柱的干支间的作用时,实际上同时包含了上面说的三种情况。
2、地支藏干除了与“本柱天干”发生作用,还与其它柱的天干发生作用,但这种作用是有条件的,关键是看“藏干”是否能从其藏身的地支中“透出”。能透出,则与它干发生作用;不能透出,则与它干不存在作用。